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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李连杰武术动作美国注册专利 专家法律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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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3 13:42: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传李连杰武术动作美国注册专利 专家法律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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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4 d; N- P* z. Y- J 信息时报  ' E0 j4 C7 n3 V/ c4 g$ b$ X& T-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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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报讯 (记者 凌慧珊) 近日,有内地媒体转摘外电,提到李连杰将把“自己用于电影的1000多招武术动作,在美国注册专利”。这个有趣的事件,引发出一连串知识产权上的专业问题。不少市民疑惑:究竟李连杰能不能将自己独创的武术招式注册为专利?注册专利与版权登记到底有什么区别?就此一系列问题,记者采访了广东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广州三环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温旭教授等专家。  O. r/ `+ R* H% _% q6 U* P

. o6 h( ^% Y, |9 A  武术不能注册专利 只能进行版权登记8 {( q. B# A. V  `, T9 V

) J- {- g/ o: w5 V, [. T: x  对于李连杰将把“自己用于电影的1000多招武术动作,在美国注册专利”传闻,温旭认为,李连杰不可能对那些武术动作注册专利,他只有可能对其进行版权登记,以此来获得法律保护。记者采访到的多位知识产权专家均持同样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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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专利的东西必须是能够通过工业化生产,比如说像水壶、灯泡这些都是可以用于工业化生产的”,温旭告诉记者,除此以外,尚未被公众所知道的才能申请为专利。李连杰的武术招术尽管是独创的,但是已经在电影中多次出现,也就是说,这是已经公开的东西,所以不能注册为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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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o3 u+ ^) R5 V9 |5 C: R  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曾旻辉律师认为,我国专利法所称的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独创武术招术并不属于以上某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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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要依附在一个具体产品上,要有一个具体的外观和图,例如一个铁锅、一副扑克牌的外观都是可以申请专利的。但是武术招数并未依附在具体的产品上”,曾旻辉律师如此向记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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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保护技术内容 版权保护表达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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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多市民并不清楚,注册专利与版权登记的区别在哪里。对此,温旭告诉记者,概括说来,版权一般不保护技术内容,只保护表达形式;专利则是保护具体的技术方案。“比如说,经过特殊编排的舞蹈形式等,只要是自己创作的,无论是否公开,都将得到版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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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著作权法保护文学、艺术和科技领域的作品。曾旻辉律师认为,诸如舞蹈等艺术表现形式拍成录像、电影以后可以享受著作权和版权。李连杰可以把自己独创武术出书,也可以把一招一式打出来做成录像,受版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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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艺术表现形式如果依附在产品上也可以申请专利,比如说扑克牌上有特别的画像,可以申请外观设计的专利。有意思的是,李连杰虽然不能把武术招术注册专利,但是可以把自己的某个招牌姿势作为商标图案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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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 s# r7 w3 X8 f6 Y4 d# @  I: c. J  证明独创招式不易 界定版权侵权更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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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w- v6 r. e" }7 k  另外,业内人士也提到,即使理论上人们可以将独创的武术招术进行版权登记,但是他还是不得不面对接下来的几个问题:第一,如何证明动作是首创?第二,如果别人模仿我的动作,如何界定是否侵权?" j* `; Y8 W- ^9 i. Y1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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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旻辉律师认为,版权所保护的是独立创造的作品。那么如何证明动作是首创的呢?这有相当的难度,因为我国的武术文化源远流长,很多拳术招数自古代就有了,李连杰也可能只是模仿过来并且加以改造创新,但如果李连杰是对他电影中通过特技表现出来的一些动作登记版权那是可以的,这里强调的是由他“独创”的东西。! w( Z0 m; W1 ^

8 l4 A2 x  c8 E# X7 k) c% `' I0 Z  接下来,如何界定侵权更是一个大问题了。“版权保护的是表达形式,不是思想,比如同一个故事,由不同的人以不同的表述形式说出来,都有不同的版权”,曾旻辉律师认为,在表达形式是否独创的判断上是十分困难的,因为表达形式不是具体的事物,而每个人对于表达形式的感受也有不同。. w% |8 ]6 [0 G6 b+ }1 k

& Y; s/ G0 J2 G: D* P# |$ Y  多位专家对将武术招术登记版权所持意见基本相同:人们可以把独创的武术招术登记版权,但是由于证明“独创”很困难,所以难以获得保护,这种版权保护能起到的作用很弱,并且难以界定是否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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